了解我的朋友可能知道,我是打辩论出身的,拿过一些还算有点份量的辩论赛的冠军和最佳辩手,也拿过超级演说家的总冠军。所以时不时会有朋友问我,打辩论对当律师,有帮助吗?帮助有多大?这个问题里面,其实隐藏了一个前置性的问题——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,尤其是在中国的法庭上,辩论这件事情,重要吗?今天就先开个头,先就这个潜藏的前置性问题,试图给出一个简单易懂的答案,也算抛砖引玉。这个问题,我在不同的场合问过很多次,问律师同行,问法官检察官,问法学院的学生,问辩论队的队员,也问和这一行无关的普通观众。大部分人的回答都是:不重要,或者委婉一点地说,没那么重要。但有意思的是,我们同时又看到,不管是律师行业,还是法官检察官,以及各大法学院,一说到要培养法律人的执业技能,又都不约而同地喜欢搞辩论赛。如果真的不重要,为什么用脚投票的时候,又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呢?(1)身体很诚实,嘴上说着辩论不重要,心里还是认可的;(2)在技能培养的方式方法上,我们没有什么好的选项,找不出别的好办法;(3)搞辩论不是因为辩论能力重要,而是因为辩论赛是青年活动的奥运会,很能体现综合素质。所以,再回到这个问题,到底辩论能力,对中国的庭审来说,重要吗?为什么中国的法庭审理,会给人一种辩论能力不重要的观感?(1)职权主义之下,辩论能力对案件结果的影响相对较小。
中国现行的庭审模式是从苏联模式和衙门主义走来,吸收了当事人主义,但仍以职权主义为主。积极的职权主义模式下,司法机关需要主动去做很多工作,主动去查明很多事情。在这种情况下,即便你的表达不好,对案件的影响可能也不会太大。但如果司法机关稍微消极一些,局面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。目前中国的法庭上,案多人少是客观的现实,这直接导致法官需要极大压缩庭审时间。大部分案件法官都希望一次开庭走完所有流程,大部分开庭法官都希望一个小时之内解决战斗。庭审时长压缩了,辩论不可能不被大幅削减。打断很正常,全世界都有打断。打断的原因也很多,比如维持法庭秩序/推进庭审程序,法官对观点不认可/已认可,诉讼参与人机械重复/没有抓住重点/答非所问,法官/诉讼参与人的情绪、耐心和办案压力,等等。但我们法庭上的打断好像尤其多一些,最重要的原因还是与案多人少有关,打断发言成为了法官为了快速推进庭审程序而“控庭”的手段。对律师来说,或者你会感觉你的辩论在法官那里得不到反馈,法官总是一张扑克脸;或者你会觉得施展不开,法官总是叫你只讲论点,不要展开论证。对旁听者来说,看中国的庭审,没有辩论的感觉。什么叫辩论的感觉呢?好像要像美剧里、电影里那样,滔滔不绝,金句迭出,煽情到爆,才算辩论。但那主要是针对陪审团的,换言之,是针对普通人的。可在中国做法律,说服的对象主要是专业人士,相较于陪审团,更难产生共情。法官都是老法师了,专业化程度非常高,几十年如一日地开同一类案子的庭,套路熟悉得不得了,早就特别理性冷静了,你要是玩套路搞煽情,听两句就不耐烦了,指定打断你。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比较单薄,采信的论证也好,不采信的反驳也好,都不够充分。你感觉你讲的很多东西,在判决书都是一带而过,甚至带都没有带,没有体现出来。尤其是自我感觉良好的诉讼参与人,会觉得自己讲得很好,但法官丝毫不为所动。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里,中国的法律人可能相对缺乏这一块的训练,也并不擅长长篇的公众演讲和法庭辩论,但是基于时代的红利和行业自然增长的大势,很多法律人仍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,而且很多的业务也确实对表达能力的要求并不高。于是,在总结成功经验和行业属性时,很多法律人会有意无意地淡化这个能力模块的重要性,而归因于其他方面。(7)市场选择,辩论能力在客户的决策依据中排位靠后。
有大量的当事人,自己缺乏判断力,更多地迷信所谓的关系,加之又不会去旁听,即便旁听了也缺乏相应的鉴别能力,这也是辩论能力没有成为“显学”的重要因素。在这种情况下,就会出现很多论调,觉得当律师不需要会辩论,甚至认为律师研究辩论是不务正业。但是,实然不代表应然,现在不代表未来。我们要问的是:第一,法律工作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工作?它的规定性是什么?第二,法律工作的必然趋势是什么?十年后的法律工作是什么样子?“诉讼的原始功能是把冲突从暴力的水平转移到语言和话语的水平。”这是法国著名哲学家利科的深刻洞见。换言之,诉讼的“基本面”就是语言和话语。卡尔·拉伦茨进一步提出:案件事实的存在状态是陈述。事件必须被陈述出来,并予以整理,从而成为法律判断的基础。并且,因为陈述本身是一个选择和取舍的过程,因此,案件事实的陈述既是一个真相的发现过程,又是一个真相的丧失过程。因此,某种程度上,我们可以说,语言和表达是法律工作的规定性。因为所有的法律工作、乃至整个法律的世界,都是由语言构建起来的。毋庸置疑,庭审,是整个诉讼环节的核心。庭审中心主义也好,庭审实质化也好,都指向同一个结论,就是要进一步突出庭审的核心地位。而且据说,90%的案件,在法官走出法庭时已经有了大体的倾向性结论。这个倾向性结论来自于哪里?当然直接来源于庭审的过程。而庭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?直接言词原则、亲历性原则。意思是,你要当着我的面,亲口说;我要看着你,亲耳听。所以,诉讼的核心,始终围绕着言词的交锋。诉讼的属性决定了,辩论是最大的规定性。(3)从趋势上来讲,对辩论能力的要求只会越来越高。
首先是公众的要求。时代不一样了,大家的要求也不一样了。全民媒体时代,大家每天看到这么多表达很棒、输出很棒的人,如果你作为一个法律人,作为公众天然地会觉得应该擅长表达的人,说话却语无伦次,让人抓不住重点,符合大家的认知吗?符合大家的要求吗?其次是行业的发展。十年、二十年以后,在法律行业生存发展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,还会和现在一样吗?年轻一代受到的表达训练越来越多、越来越好,在年轻人的辩论能力普遍水涨船高的情况下,无论是竞争态势、还是新陈代谢,都必然提高大家对于辩论能力的要求。进一步地,我们应该服从现实的合理性,还是坚持合乎逻辑的推理?不是辩论不重要,而是法庭辩论和我们看过的那些辩论赛、以及影视剧里的场景,在结构上不一样,在需求上不一样,在方向上不一样。我们要做的,并不是放弃或者看轻辩论能力,而是掌握共通之处、把握不同之处,一手抓共通的核心能力,一手抓不同场景下的差异化能力,从而将我们的执业水平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上。提到辩论,我们首先想到的,往往是辩论赛。但“辩论”和“辩论赛”是内涵和外延虽有交叠、但并不相同的两个范畴。辩论,是意见分歧的处理方式,而且是唯一的理性处理方式。自从人类有了语言,但凡有了意见分歧,需要从诸多的意见分歧中作出抉择时,就有了辩论,就需要辩论。所以,辩论是一种先在性的活动,是天然出现的。但是辩论赛,则是一种建构性的活动。因为辩论赛是拟制出来的,是用人为设计的赛事规则而定义和构造出来的竞技活动;同时,辩论赛的存在和发展也依赖于这些人为制订出来的赛事规则。既然是建构性规则的产物,那么,当建构的规则不一样时,活动的面貌自然也就大相径庭了。庭审,就是另一套建构性规则。在庭审的建构性规则下,依然是对争议的处理,依然是言辞的交锋,依然是由第三方评定胜负,所以,实质依然是辩论,辩论能力依然属于核心能力。但是,规则不同,标准不同,胜负影响因素自然也就不一样了。那么,排除掉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这些知识层面的东西,单从争胜技能的角度而言,辩论赛与庭审的胜负影响因素,最大的区别在哪里呢?我认为,一切答案的源点,都可以追溯到,说服效力的作用节点不一样。1. 辩论赛的赛点是现在,要的是短时效应,追求的是偏好。
对于辩论赛而言,评委是在听完你的辩论之后立刻投票的,说服效力产生作用的时间节点是当下。所以,辩论赛追求的说服效果是直接的、现场的、瞬间的,是在辩论的当时当场就要即时生效的。如果评委和观众走出辩论赛场之后,才咂摸出来原来你讲得更好,你的辩论仍然是失败的。而且,辩论赛并不要求评委和观众在现实生活中贯彻相应的立场,也不需要你事后对辩手的论证再进行评述、批判、背书,ta所需要的,只是你当场给出一个倾向于ta的偏好而已。这也是为什么,辩论赛所使用的说服技巧更多是针对于如何引起你情绪的波动、情感的震荡,目的就是为了让你冲动消费、即时反应,投票给ta。2. 法庭辩论的赛点是以后,要的是延时效应,追求的是引述。
但是,绝大部分情况下,法庭的裁断并不是当场作出的,判决书是法官在开完庭之后(又过了一段时间)才开始写的。而尴尬的地方在于,很多辩论技巧,管不了那么多天。所以,在法庭上有用的辩论技能,是出门以后依然在持续发挥效用的;是在过了几个月以后,法官回忆起来,依然对你的辩论有印象,依然觉得你很有说服力的;甚至是,在辩论当时并不觉得对,但事后越来越觉得有道理,以至于无法回避、无法拒绝的;即便是诉诸情感,这些情绪上的波澜也要穿越时空而依然能令人心中震颤。这就意味着,那些只在辩论的当时当下当场即时有用的方法和技巧,都是无效的,甚至是有害的。因为说话从来不是单纯地说话而已,一个人过往的所有经历和言谈举止都会加成在ta的表达里。一旦你在圈内留下了只管一时、不管一世的印象和声名,以后人们再听你的发言,都会事先带着警惕和防备,从而造成你的说服效果更差,形成恶性循环。而且别忘了,法官也要交作业。法官在裁断的时候,并不是只给出一个谁胜谁负的结果而已,他还需要给出细致的理由和论证,需要对双方的证据和主张进行评析和阐述,单纯的故事和煽情并不能变成判决书。所以,法官最需要的是什么?ta最需要的,ta最喜欢的,是ta听完就可以直接引述的东西,是ta能够直接拿来写“本院认为”的内容。这也是为什么,我们一直强调,在法庭辩论里所呈现的东西,一定要经得起反复的推敲和琢磨,并且最好是可以让法官直接引用的。1. 并不是在中国的法庭上辩论能力不重要,而是重要的点和我们通常认为的不一样,评判标准不一样,需要的东西不一样,胜负影响因素不一样。
2. 在法庭辩论中,我们需要的,是在辩论过去了很久之后,依旧能留得下来的内容,依旧能令法官印象深刻的技能,依旧能经得起反复推敲的表达。
3. 什么是好的法庭辩论?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,你说的东西对法官撰写判决书有帮助吗?更进一步地,你说的内容能让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引述吗?
OK,解决了这个前置性的源点问题,接下来就进入具体的实操层面了。1. 把握不同点。如何做好法庭辩论?原则是什么?要旨有哪些?哪些地方和辩论赛不一样?2. 把握共通点。赛事辩论之于法庭辩论,有哪些可供汲取的营养?有哪些可资借鉴的思路?那么,我们应该如何做好法庭辩论?原则是什么?要旨有哪些?
以及,法庭辩论和辩论赛有哪些地方是相通的?有哪些地方是异质的?
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。辩论赛有哪些营养是法庭辩论可以汲取的?有哪些地方是可以借鉴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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